1.中藥制劑中部分處方藥味屬原料藥的,變更其供應商應如何研究?
答:《已上市中藥藥學變更研究技術指導原則(試行)》中未描述中藥原料藥變更研究的相關內容,建議參照《已上市化學藥品藥學變更研究技術指導原則(試行)》相關原則進行研究和分類,對不適用的研究項目分析闡明原因和依據。
(資料圖)
新原料藥供應商的證明性文件應包括原料藥效期內的批準證明性文件(如注冊批件、再注冊批準通知書、與制劑共同審評審批結果截圖等)、生產證明性文件(營業(yè)執(zhí)照、藥品生產許可證)及出入廠檢驗報告等。
如變更的原料藥涉及同品種多規(guī)格產品,若不同規(guī)格的原輔料比例基本一致,可選擇某個有代表性的規(guī)格進行研究,需同時提供選擇的依據;若原輔料比例不一致,應對每個規(guī)格均進行研究,或者進行充分的分析與風險評估,基于評估結果,選擇有代表性的規(guī)格進行研究。
如變更的原料藥為同品種多包材產品,應對每種包材進行研究。若僅對一種包材的產品進行研究,則應提供充分的分析與風險評估資料,證明所研究包材具有代表性;若無法提供評估資料,則應在備案表中備案內容處明確包材種類,表明本次變更原料藥供應商僅涉及該種包材產品。
2.某中藥口服固體制劑,擬變更浸膏干燥方法,應按哪類變更進行研究和申報??
答:根據《已上市中藥藥學變更研究技術指導原則(試行)》,變更浸膏干燥方法,經研究驗證對活性成份或指標成份含量等不產生明顯影響的,屬中等變更,可以在省局備案。但是,指導原則同時明確“變更分類是基于所列情形的一般考慮,對于具體的變更,應結合藥品特點,根據研究結果確定變更類別”。如:含大毒/劇毒藥味或現(xiàn)代研究發(fā)現(xiàn)有嚴重毒性藥味的制劑,生產工藝變更內容涉及上述毒性藥味的,應按照重大變更進行研究。
3.中藥普通口服固體制劑在制劑過程中,崩解劑或填充劑的用量的調節(jié),在不影響制劑成型和崩解(溶散)時限情況下,企業(yè)是否可按微小變更執(zhí)行??
答:根據《已上市中藥藥學變更研究技術指導原則(試行)》,(1)變更若涉及提取的單一成份或提取物制成的制劑以及含大毒(劇毒)藥味或現(xiàn)代研究發(fā)現(xiàn)有嚴重毒性藥味的普通口服制劑中崩解劑或填充劑用量改變,應按重大變更進行研究申報。(2)其他普通口服中藥復方或單方制劑中填充劑用量改變,屬于微小變更;崩解劑用量改變,應按中等變更進行研究申報。
4.委托生產過程中輔料供應商(如蔗糖、蜂蜜等)很難做到一致,應如何考慮?
答:根據《已上市中藥藥學變更研究技術指導原則(試行)》。在輔料級別及質量標準不降級的情況下,變更輔料供應商,不影響藥物質量和穩(wěn)定性的,屬微小變更。但應關注變更納入登記管的輔料,如變更后的輔料尚未登記或登記狀態(tài)為“I”的,屬重大變更。
5.某中藥口服液,原有包裝規(guī)格為10ml×10支/盒,增加10ml×6支/盒的包裝規(guī)格;某中藥口服片劑,原有包裝為規(guī)格為6片/板,增加10片/板,是否需按照中等變更進行備案??
答:根據《已上市中藥藥學變更研究技術指導原則(試行)》,上市變更為變更藥品包裝中最小單位藥品的數量,屬微小變更,申請人可在年報中進行報告,無需備案。
6.某中藥制劑,規(guī)格項描述以包裝規(guī)格表示(如:糖漿劑,規(guī)格為每瓶裝100ml),申請變更裝量,裝量的變更不涉及標準限度、說明書用法用量的變更,且變更裝量時規(guī)格項描述仍保持不變,是否可通過備案變更包裝規(guī)格??
答:《已上市中藥藥學變更研究技術指導原則(試行)》中“規(guī)范藥品規(guī)格表述”、“藥品規(guī)格實際發(fā)生變更,如:片劑片重大小、膠囊劑裝量的改變,液體制劑藥物濃度(單位體積所含飲片量)的改變等”為重大變更。若制劑變更裝量時,僅改變說明書【包裝】項,規(guī)格描述不變,且裝量的變更不涉及藥物濃度、質量標準、用法用量等的變更,則不屬于重大變更范疇,可按中等變更進行備案。
7.某中藥糖漿劑,用法用量為每次10ml,現(xiàn)申請包裝規(guī)格在100ml/瓶基礎上增加10ml/瓶,新增裝量是否合適??
答:根據《關于加強藥品規(guī)格和包裝規(guī)格管理的通知》(食藥監(jiān)注函[2004]91號)“增加的包裝規(guī)格一般應當根據該藥品使用療程確定,單劑量包裝一般不得小于單次最小用量,也不得大于單次最大用量?!北酒返挠梅ㄓ昧繛槊看?0ml,申請增加10ml/瓶的包裝規(guī)格,可以認可。若同時涉及包裝材料和容器的變更,應按照相關技術指導原則進行研究。
8、某西林瓶包裝的小容量注射液,擬增加西林瓶和膠塞供應商,能否按照中等變更申報備案?該品種涉及多個規(guī)格,是否均需要進行研究?
答:《已上市中藥藥學變更研究技術指導原則(試行)》規(guī)定變更注射劑的包裝材料和容器的供應商、尺寸和/或形狀為中等變更,故增加同材質的西林瓶/膠塞供應商可以按照備案進行申報。
對于多規(guī)格藥品,若不同規(guī)格的原輔料比例基本一致且藥液濃度相同,可選擇某個有代表性的規(guī)格進行研究(需同時提供選擇的依據和理由);若原輔料比例不一致或藥液濃度不同,原則上應對每個規(guī)格均進行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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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辦:
云南省藥品監(jiān)督管理局